今天是:
首页 |机构职能 |统计工作 |统计数据 |分析研究 |统计服务 |统计法规 |统计制度 |统计常识 |互动交流
 信息检索: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795-3270166
举报电子邮箱:fgk3270166@163.com
当前位置:  宜春市统计局 >>> 统计工作 >>> 文件通告
宜春市统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6-06-20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序号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群众举报)发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转移、毁弃统计资料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
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5.
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6.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统计部门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

法规科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缴纳罚金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全市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人口社会科、农业科、普查中心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
未及时送达文件;
4.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第二十二条:“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其中,审批机关为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一)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二)超越批准权限实施行政奖励的;(三)违反行政奖励基本程序的;(四)未认真履行审批职责,致使奖励与客观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人口社会科、农业科、普查中心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集体)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议推荐人选(集体),提交局分管领导。

人口社会科、农业科、普查中心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表彰阶段责任:印制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人口社会科、农业科、普查中心负责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集体)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全市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综合科、秘书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
未及时送达文件;
4.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326号)第二十二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综合科、秘书科负责人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集体)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议推荐人选(集体),提交局分管领导。 

综合科、秘书科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局分管领导

5.表彰阶段责任:印制有关表彰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综合科、秘书科负责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集体)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制定全市统计政策、规划、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政策标准制定)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4号﹞“主要职责: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统计调查计划;研究制订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和拟订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

1.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和开展调研。

法规科及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2.编制初稿阶段责任:根据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的总体思路,形成纲要基本框架,完成初稿。

法规科及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3.完善阶段责任: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局分管领导。

法规科及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4.审定阶段责任:审定政策和规划等。

局分管领导

5.发布阶段责任:发布有关文件,做好信息公开。

法规科及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涉外调查机构执行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在执法检查时(或者群众举报)发现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
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5.
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6.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动履行维护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秘密的义务。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并结合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履行责任方式及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局分管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应在7日内完成。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缴纳罚金的,统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统计执法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检查的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和内容。

相关科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利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检查阶段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统计违法行为调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相关科室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1.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已审批的市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废止已过期的项目。

法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2.
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利益的;
3.
未按时处理举报事项的;
4.
未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51号):“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机关应作出回避决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2.监督阶段责任:受理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举报。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被举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规科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对违法单位作出处理意见。

分管局领导

5.执行阶段责任:执行处理意见。

法规科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单位的整改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法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审批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批准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以批准理由的;
5.
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审批的;
7.
未在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8.
擅自收费的;
9.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10.
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泄露商业秘密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交叉和矛盾,调查制度(方案)科学、合理、可行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

3.复审阶段责任:对调查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绩效性等方面进行复查,提出复审意见。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

分管局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文件。

法规科经办人

6.事后监督责任: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科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4号﹞主要职责:一、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检查阶段责任:执法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负责人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审查待上报、公布的统计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维护检查对象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义务。

法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
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
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十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人员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属统计系统内的,向局领导报告;属有关部门的,将检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法规科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属统计系统内的,经市局领导同意后,下达处分决定文件。属有关部门的,统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分管局领导,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

对在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1.检查阶段责任:执法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真实、准确地报送统计资料等进行检查,履行维护检查对象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义务。

法规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
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
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十条。

2.审查阶段责任:充分听取被检查人员的申诉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属统计系统内的,向局领导报告;属有关部门的,将检查材料移送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法规科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属统计系统内的,经市局领导同意后,下达处分决定文件。属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分管局领导,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

统计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1.方案设计阶段责任: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和内容,规定报送时间和方式。

相关科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开展调查的;
2.
泄露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的;
3.
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2.工作布置阶段责任:开展调查培训,布置调查工作。

相关科室责任人

3.调查阶段责任:开展数据调查,对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加工、汇总。

相关科室责任人

4.决定阶段责任:局领导审定有关数据,并决定是否发布。

分管局领导

5.数据发布阶段责任:发布并解读数据。

相关科室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法规科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
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
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规科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规科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分管局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规科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法规科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法规科经办人

主办:宜春市统计局  地址: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厦中座8楼
技术支持: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