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统字〔2017〕14号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贵单位呈报的申请开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以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工作评议测评表》实施的有效期为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调查汇总结果需报市统计局备案。
另外,《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工作评议测评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请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后,实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等相关调查工作。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
特此批复
宜春市统计局
2017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