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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函的批复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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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统字〔201714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贵单位呈报的申请开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以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工作评议测评表》实施的有效期为2017323日至2017830日止。调查汇总结果需报市统计局备案。

另外,《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工作评议测评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请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后,实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调查问卷》等相关调查工作。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

特此批复

 

宜春市统计局

20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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