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统字[2017]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请求批复测评表统计调查文号的函》及《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1:《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单位评议表》、附件2:《优化发展环境重点岗位评议表》实施的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调查汇总结果需报市统计局备案。
另外,《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单位评议表》、《优化发展环境重点岗位评议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请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后,实施《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的实施方案》。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
特此批复。
宜春市统计局
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