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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批复测评表统计调查文号的函》的批复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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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统字[2017]1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呈报的《关于请求批复测评表统计调查文号的函》及《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研究,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1:《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单位评议表》、附件2:《优化发展环境重点岗位评议表》实施的有效期为2017512017930止。调查汇总结果需报市统计局备案。

另外,《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单位评议表》、《优化发展环境重点岗位评议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请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后,实施《2017年度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的实施方案》。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

特此批复。

 

宜春市统计局

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主办:宜春市统计局  地址: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厦中座8楼
技术支持: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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