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统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即“双公示”目录 (一)行政许可1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处罚2项 1、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其设定依据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违反统计从业资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其设定依据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1、主体责任部门:市统计局法规科 2、责任人:刘勤(法规科科长) 3、联络人:刘勤 4、联系电话:0795-3270166(办) 201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