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国和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委托实施机关:江西省统计局
受委托实施机关:各设区市统计局
办理地点:宜春市统计局法规科(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厦中座816室)
联系方式:0795-3270166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江西法人单位或境外组织驻江西机构,按法人登记所在地原则提出申请;
2、调查范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
3、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4、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5、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6、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及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7、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8、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单位向受委托实施机关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受委托实施机关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申请机构参加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测试合格的证明。测试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5、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及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及以上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项目的调查方案、合同复印件。
6、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7、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一式三份。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向受委托实施机关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申请表。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受委托实施机关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申请机构参加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测试合格的证明。测试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4、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5、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按上述5项内容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一式三份。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的接收
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材料合格的,以办事科室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三、受理
1、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受委托实施机关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补正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补正的材料之日即为受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收到申请、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
四、审批
1、受委托实施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受委托实施机关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5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的,受委托实施机关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受委托实施机关决定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1、受委托实施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申请机构提交的传真电话有误,《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法传真给申请机构的,受委托实施机关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2、将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相关信息以电子档格式于《涉外调查许可证》送达后报委托实施机关。
六、公告
委托实施机关对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机构在《江西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以方便公众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