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申报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申报流程(承诺件:5个工作日)
1.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提交所申请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及申请文件(报告或函),窗口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由综合窗口通知市统计局业务科室到窗口进行审批。(1天)
2.由市统计局业务科室工作人员草拟批复文件提交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3天)
3.窗口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市统计局批复文件。(1天)
4.申请人领取市统计局的批复文件后两个工作日之内,向市统计局提交审批后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由市统计局在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材料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2)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
(3)拟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六、承办单位
宜春市统计局法规科
七、联系方式
0795-3270166
八、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