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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统计局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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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2、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3、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6、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主办:宜春市统计局  地址: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厦中座8楼
技术支持: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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