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政府统计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统计工作实行的是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体,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政府部门统计机构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综合统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统计局)承担;政府部门统计是国家的各个部门为保证其职能正常履行而进行的各项统计。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不重不漏、互为补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计局)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一)政府综合统计(统计局)主要指标
1.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减去进口货物和服务。在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表现形态表现为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这一指标由省统计局核算处负责统计计算。
2.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目前我们计算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三项指标由企业直接填报,省统计局采取超级汇总方式计算全省工业增加值。
目前工业统计中有两个口径:一个是规摸以上工业统计,另一个是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在统计方法上,规摸以上工业统计实行全面统计,即对全部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实施全面调查,由省统计局工交处负责统计;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则实行抽样调查,即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工业经营单位,采取抽样的办法进行调查,由企调队负责统计。
3.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四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农、林、牧、渔四业的统计范围是:
(1)农业,包括粮、棉、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还包括原副业中的采集野生植物和农民家庭兼营工业。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的竹木采伐,以及原副业中的野生杂柴、小山竹产值。
(3)牧业,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原副业中的捕猎野兽、野禽。
(4)渔业,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捕捞。
4.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统计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城镇集体投资,城镇私营个体投资,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1)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2)更新改造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
(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按规定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城镇集体投资统计范围为所有隶属城市、县城(城关镇)领导的集体经济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其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5)城镇私营个体投资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其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个体经营户只统计50万元及以上非建房投资)。
(6)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统计范围为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私人建房。
(7)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范围包括进行商品房屋建设和土地开发及经营活动的所有房地产开发单位。
(8)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为农村区域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及农村个人。
根据调查对象的状况、调查的要求和调查的条件,现行统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采取以下调查方法:
(1)上述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中,除城镇私人建房投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外,均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通过布置基层表逐级上报方式收集资料。
(2)对城镇私人建房投资采取通过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取得资料的方法。
(3)对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通过农村经济调查和农村住房调查取得资料。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总和。这个指标反映通过各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来满足他们生活的需要,是研究人民生活、社会消费品购买力、货币流通等问题的重要指标。
我省在统计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时,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一级综合统计部门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各行业消费品价值总量,然后加总得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从目前实际操作上看:
(1)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主要通过布置限额以上批发贸易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贸易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餐饮业(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报表进行全面统计汇总获取。
(2)限额以下企业及个体零售额:采取全面调查及抽样调查方法和结合有关部门相关资料科学推算取得。
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它反映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帐补贴后的收入。
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口
这一数据由省城调队住户处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目前,全省抽选13个城市和5个县城作为样本的初级抽样单位,共抽取1280户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
7.农民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这个指标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能力,是反映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也是反映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指标。
农户全年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户全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这一数据由省农调队住户处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取得,调查数据的收集是通过农村住户经常性日记账与一次性访问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8.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这一数据采取全面调查方式取得,由各级统计部门下发统计报表给基层单位,基层单位逐级汇总上报。
(二)政府部门统计主要指标
1.造林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沙丘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新植的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株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四旁植树如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续面积0.067公顷(一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在造林面积中,不包括补植面积、治沙种草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面积和低产林改造面积。
2.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
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3.财政收入:是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几经变化,目前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
4.信贷资金:是指国家银行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有各项存款、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流通中货币、银行自有资金及当年结益等。信贷资金的运用有各种贷款、黄金占款、外汇占款、财政借款及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资产等。
5.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6.进出口总额:是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境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7. 招商引资总投资额和新增效益: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范围包括:省际间的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项目;省际间的经济联合、技术协作项目;省际间的租赁、承包、拍卖、兼并、股份合作、产权转让项目;省际间的其他经济技术联合协作合同项目;不包括: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省内设区市之间的联合协作项目;意向协作项目。招商引资总投资额是指协作双方投入项目建设的总金额。招商引资新增效益是指协作项目已实现的产值、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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