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1]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国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地级市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这次调查我市最终样本量为7.1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0%。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2015年11月1日零时,全市10个县(市、区)的常住人口总数为550.89万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市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541.96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8.93万人,增长1.65%,年平均增长率为0.33%。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共有家庭户[3]149.28万户,家庭户人口为525.46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5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61人减少了0.09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283.89万人,占51.53%;女性人口为267.00万人,占48.47%。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8.81下降为106.33。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12.05万人,占20.34%;15-64岁人口为387.66万人,占70.37%;65岁及以上人口为51.18万人,占9.29%。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1.55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0.1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69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550.30万人,占99.8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0.59万人,占0.11%。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8.86万人,增长1.6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0.06万人,增长11.92%。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32.54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76.79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241.01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146.33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由4626人上升为5906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1853人上升为13940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43010人上升为43750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8281人下降为26570人。
七、城乡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为246.91万人,占44.8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03.98万人,占55.18%。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54.04万人,乡村人口减少45.11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23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