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宜春市统计局
2008年6月16日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全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88.61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6.71平方米。99.64%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79.28万户,占89.47%;拥有2处住宅的8.71万户,占9.83 %;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3万户,占0.34%。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 42.44万户,占47.89 %;居住平房的44.99万户,占50.77%;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1.18万户,占1.34%。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住宅为砖木结构的37.37万户,占42.17%;砖混结构的33.45万户,占37.7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3.11万户,占14.8%;竹草土坯结构的4.3万户,占4.85%;其他结构的0.38万户,占0.43%。
表1 住房面积与构成
|
|
单位:%
|
指标
|
全市
|
户均拥有住房面积(平方米)
|
136.71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的户构成
|
|
拥有1处住宅
|
89.47
|
拥有2处住宅
|
9.83
|
拥有3处住宅
|
0.34
|
没有住宅
|
0.36
|
按住房类型分的户构成
|
|
楼房
|
47.89
|
平房
|
50.77
|
其他
|
1.34
|
按住房结构分的户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14.8
|
砖混
|
37.75
|
砖木
|
42.17
|
竹草土坯
|
4.85
|
其他
|
0.43
|
二、饮用水
有4.39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4.95%。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3.58万户,占15.32%。5.16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5.82%;18.44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20.81%;60.93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68.76%;1.05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1.19%; 0.6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67%;2.43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2.75%。
表2 饮用水情况
|
|
单位:%
|
|
指标
|
全市
|
|
获取饮用水困难的户比重
|
4.95
|
|
使用管道水的户比重
|
15.32
|
|
按饮用水水源分的户构成
|
|
|
净化处理过的饮用水
|
5.82
|
|
江河湖水
|
1.19
|
|
池塘水
|
0.67
|
|
雨水
|
0
|
|
浅井水
|
68.76
|
|
深井水
|
20.81
|
|
其他水
|
2.75
|
|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3.4万户,占3.84 %;使用旱厕的33.04万户,占37.28%;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52.17万户,占58.88%。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
|
单位:%
|
指标
|
全市
|
水冲式厕所
|
3.84
|
旱厕
|
37.28
|
简易厕所或无厕所
|
58.88
|
四、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3.41台、固定电话42.88部、手机70.14部、电脑0.42台、摩托车41.25辆、生活用汽车2.42辆。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
|
单位:%
|
指标
|
全市
|
彩电
|
83.41
|
固定电话
|
42.88
|
手机
|
70.14
|
电脑
|
0.42
|
摩托车
|
41.25
|
生活用汽车
|
2.42
|
注:
1.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3.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