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是人口最基本的社会特征,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基础,婚姻稳定美满、家庭和睦幸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基本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变,在婚姻和家庭方面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征。本文利用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1],对全市人口的婚姻与家庭状况进行了分析研究,供各级在制定人口婚姻与家庭政策时参考。
一、我市人口婚姻的基本状况及特征
婚姻状况是指15岁及以上人口在婚姻关系方面的状况,通常分为未婚、有配偶、离婚、丧偶四种类型。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15岁及以上人口中,未婚人口占16.46%,比2010年[2]下降了3.84个百分点,有配偶人口占76.64%,比2010年上升了3.81个百分点,离婚人口占1.12%,比2010年上升了0.11个百分点,丧偶人口占5.78%,比2010年下降了0.07个百分点(见表1)。
表1 宜春市15岁及以上人口婚姻状况占比情况 单位:% |
年份 | 未婚 | 有配偶 | 离婚 | 丧偶 |
2015年 | 16.46 | 76.64 | 1.12 | 5.78 |
2010年 | 20.3 | 72.83 | 1.01 | 5.85 |
比重增减 | -3.84 | 3.81 | 0.11 | -0.07 |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过去五年我市的婚姻状况总体较为稳定,15岁以上人口中有配偶的占比近八成,未婚、离婚和丧偶的比例较低。但与2010年相比,我市的人口婚姻构成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以下特点:
1、未婚人口中男女比例更加失衡,“剩男”现象更为突出。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中,男性人口占64.27%,女性人口占35.73%,男女比重相差28.54个百分点,比2010年比重扩大了9.52个百分点,男女比例更加失衡,未婚男女性别比高达179.88,“剩男”数量明显多于“剩女”。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在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中,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16.89%,比2010年上升了4.6个百分点,未婚人群中高学历者比重提高,反映出近五年来高学历者被“剩下”的概率增大了。分性别来看,在低学历人群(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中,男性未婚率(同一受教育程度的男性未婚人口/15岁及以上男性人口)高出女性较多,而在高中及以上学历人群中,男性未婚率大体上还是高于女性,但是差距明显缩小了,甚至大学专科学历的女性未婚率还高于男性(见图1),反映出低学历的男性和高学历女性相对更难成婚,究其原因可能是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男高女低”的搭配(即男性在年龄、学历、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方面择偶一般选择“向下婚”,女性择偶一般选择“向上婚”),低学历的男性“向下”选择的面非常窄,而高学历女性则很多在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上都要高于男性,也很难“向上”选择。
2、晚婚趋势更加明显,大龄未婚人口比重上升。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市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中,法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口所占比重高达51.24%,比2010年提高了8.88个百分点。其中,晚婚人口(女23周岁,男2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口)占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的32.39%,比2010年提高了9.97个百分点,反映出近五年来,我市人口的晚婚趋势更加明显,晚婚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分年龄看,大龄未婚人口(30-44岁未结婚)占15岁及以上未婚人口的8.28%,比2010年上升了1.47个百分点(见图2),大龄未婚人口的男女性别比高达605.21,虽然比2010年下降了18.83个百分点,但比例仍然严重失衡,近年来随着男女青年受教育程度提高以及个人婚姻价值观的改变,晚婚在年轻人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但大龄未婚人口比重上升,尤其是男性远多于女性的社会现象,容易造成对男性的“婚姻挤压”。
3、有配偶率呈“中间高、两头低”态势,且女性有配偶率高于男性。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全市男性有配偶率(男性有配偶人口/ 15岁及以上男性人口)为74.85%,女性为78.53%,女性有配偶率高于男性,高出3.68个百分点。分年龄组来看,在34岁以前,女性有配偶率随着年龄增长而明显上升,到30-34岁,女性有配偶率已达到95.64%,而男性则相对较慢,35-39岁时才达到90.18%,女性30岁以后、男性35岁以后的青壮年阶段,男女人口有配偶率一直较高且比较稳定,进入60岁以后,有配偶率开始下降,尤其是女性进入65岁以后,有配偶率迅速下降至51.16%,且有配偶率明显低于男性。这种男女人口有配偶率随年龄变化的差异,一方面是由于男女初婚年龄不同,女性结婚年龄相对偏小且比较集中,造成低年龄段女性有配偶率上升快而且高于男性;另一方面是老年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且老年男性再婚也比女性容易,因此老年男性有配偶率高于女性(见表2)。
表2 2015年宜春市分年龄、性别的有配偶率 |
| | | 单位:% |
年龄组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15-19 | 1.58 | 1.11 | 2.28 |
20-24 | 24.93 | 15.31 | 36.22 |
25-29 | 71.09 | 61.01 | 79.81 |
30-34 | 90.58 | 85.06 | 95.64 |
35-39 | 93.41 | 90.18 | 96.81 |
40-44 | 94.43 | 91.85 | 97.12 |
45-49 | 95.48 | 94.54 | 96.46 |
50-54 | 94.06 | 93.88 | 94.26 |
55-59 | 92.49 | 93.79 | 91.07 |
60-64 | 87.23 | 90.12 | 84.05 |
65岁及以上 | 63.7 | 77.35 | 51.16 |
4、中年人口离婚率有所上升,老年人口婚姻关系相对更加稳定。
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统计,全市离婚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为1.12%,其中,男性离婚人口占15岁及以上男性人口的1.52%,女性离婚人口占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的0.69%,男性离婚率是女性的 2.2倍,反映出女性选择离婚较男性更为谨慎。分年龄看,离婚比重较高的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0-54岁,其离婚人口占到15岁及以上离婚人口的73.15%,其中30-34岁、35-39岁、40-44岁三个年龄组的离婚人口比重最高,分别为1.98%、1.79%和1.72%,分别比2010年上升了0.38、0.2和0.21个百分点,且从55岁开始,离婚人口比重比2010年有所下降,55-59岁、60-64岁、65岁及以上三个年龄组的离婚人口比重分别为0.96%、0.89%和0.65%,分别比2010年下降了0.08、0.1和0.02个百分点(见图3)。由此可见,中年阶段为婚姻的危险期,近五年来中年人口离婚率有所上升,老年人口的婚姻关系则相对更加稳定。
5、女性丧偶人口比重高于男性,男女丧偶比重的差异拉大。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男性丧偶人口占15岁及以上男性人口的比重为2.97%,女性丧偶人口占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的比重为8.72%,女性丧偶比重比男性高5.75个百分点,比2010年男女丧偶比重的差距扩大了0.42个百分点,差异继续拉大。女性丧偶人口比重远高于男性,主要受男女平均寿命差异、夫妻结婚年龄差异及两性再婚率差异的影响。分年龄看,丧偶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重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大,相比2010年,丧偶人口各年龄段的占比基本都在下降,并且年龄越大下降的趋势也在扩大(见表3),这主要与近年来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有关。
表3 宜春市分年龄丧偶人口比重变化情况 单位:% |
年龄分组 | 2015年 | 2010年 | 比重增减 |
15-19 | - | - | - |
20-24 | 0.03 | 0.04 | -0.01 |
25-29 | 0.13 | 0.13 | 0 |
30-34 | 0.27 | 0.3 | -0.03 |
35-39 | 0.69 | 0.65 | 0.04 |
40-44 | 0.95 | 1.43 | -0.48 |
45-49 | 1.79 | 2.29 | -0.5 |
50-54 | 3.38 | 4.2 | -0.82 |
55-59 | 5.42 | 7.45 | -2.03 |
60-64 | 10.57 | 13.43 | -2.86 |
65岁及以上 | 33.68 | 38.3 | -4.62 |
6、不同学历者、不同职业者丧偶人口比重差异较大。
分受教育程度看,丧偶人口比重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上升而下降,未上过学的人口丧偶比重最高,达到45.87%,比2010年提高1.05个百分点,大学本科学历者丧偶比重只有0.07%,比2010年下降0.22个百分点。这也符合一般规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经济社会地位也随之提高,可获得的社会资源增多,社会保障系数增高,丧偶人口比重也就随之下降。
分职业看,不同职业的人丧偶人口比重差异较大。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丧偶人口比重明显高于其他职业人群,2015年该职业人员的丧偶比为4.42%,2010年[3]为 3.31%;而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丧偶人口比重一直处于最低水平,2015年该职业人员的丧偶比0.19%,五年间下降了0.3个百分点。2015年上述两个职业的丧偶人口比重相差4.23个百分(见图5)。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不同职业的性质及收入水平的影响,目前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的人员一般年龄偏大,且工作条件艰苦,收入水平不高,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作条件好,不需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收入水平高,这都将引起丧偶人口比重的差异。
二、我市家庭基本状况及特征
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机器汇总数据推算,2015年末,宜春市共有家庭户149.3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525.76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52人。与2010年[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家庭户增加7.02万户,增长4.93%,家庭户人口增加11.21万人,增长2.18%,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减少了0.09人。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的家庭规模与结构变化的主要特征是:
1、家庭户规模进一步趋向小型化。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市家庭户规模以中小型家庭为主,二人户、三人户和四人户占家庭户总数的67.24%,比2010年上升了2.08个百分点。其中,三人户、四人户仍然是我市家庭规模的主导形态,合计占家庭户总数的46.86%,比2010年下降了0.47个百分点;二人户比重上升最快,从2010年的17.83%提高到2015年的20.38%,超过家庭户总数的五分之一,与三人户比重差距缩小到1.66个百分点,五年提高了2.55个百分点(见表4)。三人户、四人户比重下降,二人户比重上升较快,反映出近五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住房条件不断改善和家庭生育观念的转变,传统的大家庭观念进一步淡化,越来越多的大家庭“裂变”为小家庭,家庭户规模进一步趋向小型化。
表4 宜春市家庭户规模情况 |
| | | 单位:% |
家庭户规模 | 2015年 | 2010年 | 比重增减 |
一人户 | 8.63 | 9.13 | -0.50 |
二人户 | 20.38 | 17.83 | 2.55 |
三人户 | 22.04 | 21.45 | 0.59 |
四人户 | 24.82 | 25.88 | -1.06 |
五人户 | 13.35 | 13.95 | -0.60 |
六人户 | 6.83 | 7.01 | -0.18 |
七人户 | 2.52 | 2.76 | -0.24 |
八人户 | 0.73 | 1.05 | -0.32 |
九人户 | 0.38 | 0.50 | -0.12 |
十人及十人以上户 | 0.33 | 0.44 | -0.11 |
2、二代户家庭仍是我市家庭户的主体。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市家庭户中,一代户、二代户、三代户、四代及以上户占家庭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24.35%、50.66%、24.03%、0.95%,与2010年相比,一代户和三代户所占比重分别提高了1.21和0.86个百分点,二代户及四代及以上户所占比重分别下降了2.0和0.12个百分点(见表5)。半数以上的家庭是二代人共同生活,这表明二代户家庭仍是我市家庭户的主体,同时二代户中三人户、四人户占80.18%,比重比2010年上升了0.92个百分点,说明三口或四口之家的核心家庭(即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为我市家庭居住方式的主流。同时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和生育成本的提高,“单身贵族”和“丁克家庭”越来越多,另外由于年轻人婚后单住以及外出学习、就业机会增多,原来的核心家庭很多也都转变为仅剩一对老夫妻的“空巢”家庭,因此一代户家庭比重上升。
表5 宜春市家庭户类别构成 |
| | | | 单位:% |
年份 | 一代户 | 二代户 | 三代户 | 四代及以上户 |
2015年 | 24.35 | 50.66 | 24.03 | 0.95 |
2010年 | 23.14 | 52.66 | 23.17 | 1.07 |
比重升降 | 1.21 | -2 | 0.86 | -0.12 |
3、有老人的家庭比重上升明显。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市家庭户中,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总数的25.56%,超过四分之一,与2010年比较上升了3.76个百分点。在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中,有一个或两个老年人并与其子女或亲属共同生活的户所占比重为72.46%,虽然比2010年下降了2.43个百分点,但也显示目前我市超过七成的老年人还是与子女、亲属生活在一起,由家庭负责养老,但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单身老人户或只有一对老夫妇的户所占比重为27.39%,比2010年提高2.59个百分点(见表6),可见“老年空巢户”数量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及改革开放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独生子女式的核心家庭增多,增大了“空巢”家庭形成的概率。
表6 宜春市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占比情况 单位:% |
年份 | 合计 | 一个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 | 二个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 | 有三个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 |
小计 | 单身老人户 | 一个老年人与未成年的亲属户 | 其他 | 小计 | 只有一对老夫妇的户 | 一对老夫妇与未成年的亲属户 | 其他 |
2015年 | 100.00 | 67.78 | 13.35 | 1.59 | 52.86 | 32.05 | 14.04 | 1.31 | 16.70 | 0.17 |
2010年 | 100.00 | 72.36 | 13.30 | 1.00 | 58.06 | 27.33 | 11.50 | 0.91 | 14.92 | 0.30 |
三、人口的婚姻家庭现状揭示的问题
2015年我市的人口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保持着稳定、和谐,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出生人口性别比例长期偏高所带来的“婚姻挤压”现象日益凸显。尽管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正在逐年改善,但目前仍然明显超出正常值范围,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致使男性人口将面临严峻的婚姻形势,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结果也显示,我市的未婚男女性别比高达179.88,“剩男”数量远多于“剩女”,其中大龄未婚青年的规模持续扩大,男女性别比更是严重失衡,长此以往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婚姻挤压”现象,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
2、离婚比例持续上升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居民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不可避免影响到婚姻家庭领域,使婚姻家庭关系面临考验。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我市人口离婚率仍在继续上升,离婚比例的持续上升必然会威胁到家庭的稳定性,并给子女,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抚养等问题带来较大的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
3、婚姻家庭的变化对社会保障体系提出挑战。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有老年人口的家庭,特别是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家庭的增加,对我国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独生子女家庭使赡养老人的子女人数日益减少,在家庭功能中原有的养老作用趋于弱化的趋势短期内无法逆转,随之而来的就是家庭养老功能转向社会养老成为大势所趋,庞大老年弱势群体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需求的压力正在日益凸显。
四、对构建和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建议
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及时把握婚姻和家庭状况的变化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各方面影响,采取综合措施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采取措施,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转变人们旧的“传宗接代”的观念,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营造消除性别歧视的社会舆论氛围,切实转变群众传统婚育观念;二是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以及养老保障等六个方面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政策;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办法;四是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的力度。
2、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利益的分配制度变化对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影响,离婚率上升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和引导职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如制作一些涵盖婚姻家庭生活方方面面的宣传手册和行为指南,教育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好工作、生活和婚姻的关系;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免费为家庭化解矛盾,做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引导家庭成员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构筑家庭。
3、健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要强化政府责任,高度重视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为贫困地区老人、单身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完善的养老服务;倡导居家养老模式,强化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加强孝敬老人的宣传教育,帮助更多的老人在家中得到养老保障;同时广泛学习国内外社区养老的经验,积极发挥社区的优势,健全社区养老功能和医疗机构,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注释:
[1]本文中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均为机器汇总的市级加权数。
[2]婚姻状况中的2010年数据均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表”数据资料。
[3]由于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职业分类略有不同,为便于比较,本文中将2015年与2010年的职业分类按照下表进行对照比较。
2015年职业分类 | 2010年职业分类 |
一、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 一、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
二、专业技术人员 | 二、专业技术人员 |
三、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三、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
四、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 四、商业、服务业人员 |
五、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 五、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
六、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 六、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七、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 七、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
[4] 家庭状况中的2010年数据均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